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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实行执法回访制度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3-11-25 09:42:32 】   字体: 【大】 【中】 【小】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河北省公安机关2010年执法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以及《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项目细化分解表》的要求和任务分工,决定在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实行执法回访制度。即由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每季度对本级公安机关主要警种所办案件、所办业务按比例抽取一定数量的当事人进行回访,并将回访情况及时汇总整理,由省厅通报全省,以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具体要求如下:

  一、充分认识执法回访制度的重要性。实行执法回访制度,是省厅为推动全省公安机关“三项建设”特别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对进一步规范民警执法行为,搭建警民沟通桥梁,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和现实作用。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主要领导同志要高度重视,将其列入本地“三项建设”整体工作中狠抓贯彻落实,要立即进行研究部署,充分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内容和标准,明确责任和分工,大胆实践、勇于创新,不断健全完善富有本地特色的执法回访制度,全力推动 “三项建设”的整体发展。

  二、认真组织开展执法回访工作。执法回访工作由警务督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为规范工作标准和程序,省厅制定出台了《河北省公安机关执法回访暂行规定》(附后),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严格贯彻落实。各级警务督察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单位的作用,确保回访数量和质量,深入查找问题漏洞,认真做好分析研判,提出具体的意见建议,并如实填写执法回访登记表和统计表。各警种、各部门要密切配合警务督察部门开展工作,同时参照《河北省公安机关执法回访暂行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并举一反三,全面纠正整改。各地每季度执法回访工作情况报告要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5号之前上报省厅警务督察总队。(今年第一季度执法回访与第二季度执法回访合并开展,工作报告于7月5日前上报。)

  三、强化督导检查,确保执法回访工作取得实效。为确保执法回访制度的贯彻落实,省、市两级公安机关要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察,重点就贯彻落实执法回访工作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对推诿应付、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领导责任。

  此通知。

  附:1、《河北省公安机关执法回访暂行规定》

  2、《河北省公安机关督察部门执法回访统计表》

  3、《河北省公安机关督察部门执法回访登记表》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六日

  附:1、《河北省公安机关执法回访暂行规定》

  河北省公安机关执法回访暂行规定

  为建立健全我省公安机关执法监督和考评机制,进一步规范民警执法行为,提升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不断推动全省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构建良好和谐的警民关系,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指导思想

  执法回访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和便民、利民原则,通过对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以及受理的业务工作按照一定比例对当事人进行回访,发现公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纠正,不断增强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推动全省公安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 任务分工

  执法回访工作由各级警务督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

  省厅警务督察总队负责对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直接办理的案件和受理的业务工作进行回访;对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组织开展执法回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市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各警种、各单位办理的案件和受理的业务工作进行回访;对县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组织开展执法回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县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各基层所队、窗口单位办理的案件和受理的业务工作进行回访。

  各市、县公安机关及各警种、各部门根据各自工作实际,组织开展各自的执法回访工作,参照本规定制定完善本部门执法回访长效机制。同时要密切配合督察部门开展执法回访,对督察部门在回访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建议要进行认真研究分析,并举一反三,全面纠正整改。

  第三条 回访内容

  (一)接处警。在接处警工作中,民警着装是否规范、证件和警用装备是否佩戴齐全;是否存在推诿扯皮、出警迟缓、敷衍塞责、处警不当、处警不力并因此而引起群众投诉或造成严重后果的问题。

  (二)信访案件。公安机关是否存在对信访人的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并予以答复的问题;是否存在因工作不负责造成信访人重复信访或越级信访的问题;是否存在态度生硬、用语不文明,激化矛盾,甚至歧视、刁难和打击报复等问题;是否对信访人做了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和疏导劝解等工作。

  (三)刑事案件和治安行政案件。案件当事人是否知道案件主办人员的姓名、单位;民警在执法活动中是否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义务,执法行为是否做到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是否存在违规执法、随意执法、野蛮执法、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以权谋私等问题。办理的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在调处中是否真正做到双方当事人心悦诚服,矛盾纠纷是否得到有效化解。

  (四)交通事故案件。在对交通事故受理、调查、处罚执行和损害赔偿调解以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等环节是否依法履行职责义务;在损害赔偿调解中,是否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清正廉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

  (五)服务群众工作。窗口单位民警在办理证照、审批手续过程中,是否存在“吃、拿、卡、要”和“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问题;是否存在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问题;民警是否真正做到热情服务、优质高效、群众满意。

  第四条 回访对象

  回访对象是指公安机关在接处警,办理治安、刑事、交通事故、信访案件,以及服务群众工作中的当事人。

  第五条 回访方式和工作方法。

  (一)回访方式。

  1、电话回访。即按照回访内容要求,通过电话回访当事人,征求当事人对相关单位和民警执法满意度的评价意见。

  2、见面回访。即按照回访内容和要求,约见当事人,当面征求对相关单位和民警执法满意度的评价意见。每季度见面回访数量不得低于回访总数的25%。

  (二)工作方法。

  各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根据执法办案单位相关工作台帐,每季度从本级公安机关各执法单位和服务窗口单位接处警、信访案件、治安行政案件、刑事案件、办理证照和审批手续中各随机抽取不少于总数1%的案件或事项,对涉及的主要当事人进行回访,根据回访的内容要求,征求意见建议,并做好回访记录,认真填写有关回访工作表格。

  第六条  执法回访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在执法回访工作中,回访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弄虚作假,自觉受单位和广大民警的监督。

  (二)在回访当事人时要语言文明,礼貌待人,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做好记录,形成资料台帐,以便备查;对单位和民警存在的重大问题不得私自消化处理,不得瞒报或避实就虚。

  (三)回访征求意见,必须坚持兼顾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原则。一般情况下,一案不超过2人,即回访双方当事人各1人;案情复杂,涉及当事人较多的,原则上一案不超过4人。

  (四)对重大敏感案件当事人回访要注意方式方法,避免由回访而引起当事人上访。

  第七条 执法回访结果的运用。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执法满意度评价意见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评定档次。对当事人在回访时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要及时通知有关单位纠正整改,并认真做好汇总研判,呈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同时报上级警务督察部门备案。

  (一)回访中,对发现单位和办案民警存在工作失误和需要改进等方面问题的,在核查清楚的基础上,由警务督察部门填发《公安督察建议书》或《公安督察通知书》通报相关单位。

  (二)回访中,对反映单位和民警有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回访人员应当认真记载,如实将情况汇报本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在核查清楚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

  (三)各级警务督察部门对回访工作,每季度进行总结,形成分析报告,在本级公安机关内部进行通报。

  (四)省厅每季度根据各市公安局、冀中公安局执法回访工作的情况,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省厅对警务督察总队在执法回访中发现的有关部门、警种以及市、县公安机关工作中存在问题,作为对该单位年度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条 对执法回访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单位和民警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纠正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单位和主要领导的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发现民警在办理的案件中存在有重大问题或重大失误的,可以有针对性的对该案件进行反复回访,实行同步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存在的问题,通过《公安督察通知书》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

  第九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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