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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

来源:【保定晚报】   发布时间:【2014-11-27 09:42:02 】   字体: 【大】 【中】 【小】
 

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可享公积金贷款

家庭申购二套自住房可享首套房贷政策

租房户可提取本人和配偶账户的公积金

  近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出台《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的通知》。今后,我市公积金使用优先支持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和低收入缴存职工,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结清首套房贷的家庭申购二套自住房可享首套房贷款政策;无房租房户可提取本人和配偶账户的住房公积金。  

  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

  可享公积金贷款

  《通知》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职工于2014年9月30日以后以自有资金全款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首套自住住房、且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凭个人申请、支付全款的备案合同或产权证、付款票据或契税票、首套且一套住房的证明等材料,可多次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额。

  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因特殊情况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严重困难而致贫的缴存职工,可每年度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结清首套房贷的家庭申购

  二套自住房可享首套房贷款政策

  职工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无房租房户可提取

  本人和配偶账户的住房公积金

  租住当地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的缴存职工,可凭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颁发的租赁凭证及出具的房租收据,提取本人和配偶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但不得超过所支付的租金总额;租住市场其他住房的无房缴存职工,可以凭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租赁合同、支付租金的票据等,提取本人和配偶账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所负担的租金总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

  提取、转移手续简化

  《通知》明确,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除首次提取外,不再提供借款合同,只需提供借款凭证和还款凭证。

  职工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能办理退休手续的,由单位出具证明后可办理销户提取,账户已转入集中托管户的,由个人申请后办理销户提取;已解散且多年断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退休或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经核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名称无误的,可由本人申请转入集中托管户后办理销户提取;仍有能力为职工补缴的欠缴单位职工退休的,可由单位先为其补缴后办理销户提取。

  职工死亡提取,可不办理继承公证,由死亡职工单位开具继承权证明或担保证明,明确继承提取人,提供相关手续办理,提取资金转入单位账户。

  转入集中托管户封存两年以上的提供转移通知单和身份证可办理销户提取,不再提供未就业证明;户口在外地或迁到外地(保定市以外)的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不转入集中托管户直接办理销户提取,也可转入集中托管户后办理销户提取。

  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外地转移,只需提供转入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具的缴存证明、转出单位出具的转移凭证和职工身份证即可办理;跨归集点转移只需提供转出单位出具的转移凭证和身份证;集中托管户本地转移,只需提供转入单位出具的转移凭证和身份证。集中托管户转移,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个人申请和原转移通知书。(记者 米冬冬 通讯员 秦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