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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楼公安:阻碍执法,依法严惩!

来源:【警盾在线】   发布时间:【2023-03-15 19:01:29 】   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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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张新武 李娅)法律尊严不容挑战

民警执法权威不容亵渎

人民警察

是法律的执行者、捍卫者

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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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岳阳楼公安分局依法查处3起阻碍民警执行职务案件,有力维护辖区治安环境,捍卫公安机关执法权威。

 

案例一

 

        2023年3月14日凌晨,岳阳楼公安分局站前路派出所接到报警,辖区内发生打架事件。接到报警后,民警第一时间将当事人带至所内调查。在调查处理过程中,以苏某某为主的一群人以了解朋友打架情况为由,围堵在值班室门口。在遭到值班人员告诫后,苏某某仗着酒劲大声吼叫、并蛮横出手,推搡维持秩序的值班警员。

 

        目前,苏某某因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已被处以行政拘留,对于自己酒后失去理智的违法行为追悔莫及。

 

案例二

 

        “警察同志,这里有人碰瓷!”“警察同志,马路上有个‘酒疯子’!”……2023年3月11日晚,岳阳楼公安分局五里牌派出所接到多名的士司机报警,反映在运营中遭到他人恶意阻拦,甚至强行趴在车引擎盖上宣称自己被司机撞伤。接到报警后,值班民警第一时间赶至现场。经查,男子方某系醉酒后欲拦车回家,因一时没有空车可乘,故而在马路上拦车闹事。民警在现场处置过程中,方某仍态度蛮横,并踢踹警务人员。

 

        目前,方某因阻碍民警执法、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案例三

 
 

        2023年2月2日凌晨1时许,岳阳楼公安分局金鹗山派出所接到报警,称辖区发生打架事件。值班民警赶至现场,发现报警人刘某某正与家人发生争执,身上有明显酒味,又不配合警察调查。在将刘某某带至派出所继续询问时,刘某某多次提出喝水、买烟等要求,且言语挑衅。当民警按照执法规定打开执法记录仪时,刘某某举起手机对现场执法人员进行拍摄,并发至朋友圈进行辱骂。

 

        经查明,当日晚刘某某因与家人饮酒时发生口角,拨打报警电话,双方并未发生打击斗殴行为。但是刘某某在派出所内影响执法,辱骂执法人员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目前,刘某某因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法律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刘莎

二审:杨木易

三审:智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