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警实战大练兵|经开公安《反有组织犯罪法》开课啦!一起来学习 - 湖南 - 警盾在线
您现在的位置:警务资讯 >> 网站导航 > 治安新闻 > 湖南 >

全警实战大练兵|经开公安《反有组织犯罪法》开课啦!一起来学习

来源:【岳阳经开区公安】   发布时间:【2022-05-07 18:13:37 】   字体: 【大】 【中】 【小】

\

\

\

        (本网讯:张新武  刘莎)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提升全警法治意识、涵养法治思维,准确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深入推进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开展,5月6日晚,岳阳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全警实战大练兵课堂开讲,专题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
 
        本次培训由全国公安机关扫黑除恶专家、岳阳经开区公安分局党委副书记、政委田忠授课,其参与了相关配套法律的立法工作,对反有组织犯罪的研究造诣深厚。省厅刑侦总队有组织犯罪侦查一支队副支队长吴光远一行到场聆听讲座。分局在家党委班子成员及各警种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办案民警现场参与学习。

\
 
        课堂上
 
        田忠同志介绍了《反有组织犯罪法》立法的背景和重要意义,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系统、完备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法律,是常态化扫黑除恶的法治保障。同时,他还结合其长期从事刑事侦查工作的经验和当前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工作的现状,从《反有组织犯罪法》中依法从严惩治黑恶势力犯罪、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保障涉案单位个人权益等9个方面77条内容和六大亮点进行了深入、系统、全面的阐释和解读。授课内容从分局一线执法实践出发,深入浅出、见解独到,具有很强的理论性、针对性和指导性,为全警快速理解法条内容,准确把握办案方法提供了精准指导。

\
 
        培训结束后,参与培训民警纷纷表示收获颇丰,一致认为《反有组织犯罪法》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为平安中国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此次专题培训大大促进了办案人员对于反有组织犯罪的理解,将进一步提升办案质效。
 
 
        下一步,经开公安将继续深入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活动,营造浓厚宣传氛围,增强国家工作人员对黑恶势力围猎的“免疫力”,提升基层群众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教育青少年学生遵法学法守法用法,提升市场主体法治意识,从而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稳定安宁,确保国家长治久安,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
 
重点内容再回顾

\
 
1、依法从严打击黑恶犯罪

\
 
        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对恶势力组织可以适用法律规定的惩治和防范措施,并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软暴力”行为的定性。
 
        规定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在线索核查阶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涉案财产可以依法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对特定有组织犯罪罪犯异地执行刑罚、严格减刑假释。
 
        对于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规定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为预防再犯罪,规定了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人员刑满释放后的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制度,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开办企业等加强监管。

 
2、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章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作出了规定,将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明确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重点。
 
        具体内容包括,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类型,明确对于这些行为,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对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作了规定;对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的行为作出规定,明确底线禁区。

 
3、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

\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二条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作了规定,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4、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
 
        为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反有组织犯罪法落实各方责任,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
 
        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方面的职责作了规定,并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有组织犯罪侵害作了专门规定。
 
        此外,为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5、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

\
 
        涉案财产处置是扫黑除恶案件办理中的关键环节,为铲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实现“打财断血”,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了一些新的规定。
 
        具体包括:规定了财产调查制度,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 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明确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6、保障涉案单位个人权益

\

        强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明确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其家属和辩护人;规定涉案财物处置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并对涉案财物处置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有关诉讼权利作出专门规定。
 
        此外,还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举报人等的保护措施作了专门规定。
 
责任编辑:胡杜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