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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出租车计价器后,要求驾驶员“赎回”的行为,应当如

来源:【】   发布时间:【2013-11-23 17:23:36 】   字体: 【大】 【中】 【小】

  简要案情]某日凌晨2时,出租车驾驶员袁某将车辆停在自家楼下后回家休息。上午7时许发现车上计价器被盗,同时在该车前档风玻璃上发现一张写有手机号码XXXXXX的纸条。受害人打通该手机号码,对方声称,要出500元钱,方将计价器归还。因计价器是出租车营业的必备工具,袁某没办法,只好把500元打入对方指定的账号内,然后在某个超市角落里取回计价器。案发后经我公安机关调查,及时抓获嫌疑人孙某、向某。嫌疑人交代,自2009年下半年开始,一直采用上述作案手段盗窃出租车计价器共计20余件,累计非法获利9万元。现对于孙某和向某的定性处理上有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应以盗窃定性,另一种意见认为应以敲诈勒索定性。请问该如何定性? [法律评析]根据介绍,行为人是通过盗窃行为非法占有他人物品,并利用该特定物品对被害人工作生活的重要性,致使他人“在迫于无奈情形下赎回被盗物品”。客观地说,其后的赎回行为,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销赃行为,因此我们倾向于上述行为具有牵连性质,即以盗窃为手段,以敲诈勒索为目的,故对于此类案件的定性,应当按照牵连犯原则,择一重处。也就是说,在认定盗窃行为、敲诈勒索行为的基础上,参考两罪的数额标准和可能的量刑档次,择一重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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